言論自由是自我實現最重要的管道,因此各國憲法皆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我國憲法第11條亦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在各種權利交錯影響的情況下,人們不可能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劉靜怡,2004),例如我國憲法即規定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以限制基本人權,美國法界亦有所謂「雙階理論」,區分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之審查標準,而猥褻性言論不受憲法保障幾乎是各國通例(劉靜怡,2005;高榮志,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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