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個人績效責任的準則》(The Personal Accountability Code) 書評:兼論教育領導的多元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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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14 |
作者 | 張文權 |
頁次 | 259-266 |
出刊日期 | 201611 |
DOI | 10.3966/207802222016110014009 |
所謂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意指一種負責的性質或狀態,義 務、願意接受責任或為自己行動負起責任(Merriam-Webster, 2016), 吳清山與林天佑(2003,頁190)認為,績效責任係指個人或單位對於 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成效與成敗負起完全責任,換言之,個人要對本身 行為的結果負責,單位要對單位的整體表現負責。由此可知,績效責 任具有個人及組織均需負責、重視績效表現等特性,因此在企業界或 教育領域,均受到高度重視,Connors與Smith(2009)即明白指出, 從2008年美國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企業界均顯然出現績效責任的問 題,而如何創造成功的組織,個人的責任感相當重要,美國績效責任 領導學會(Accountability Leadership Institute, ALI)於2015年所辦理之 第16屆年會的主題,就鎖定於以內部績效責任系統,建立深層學習的能力(Accountability Leadership Institute, 2015)。整體來說,績效責任 已成為關鍵議題,組織為個體成員所構成,整體績效當然仰賴個人的 表現與合作,而領導者如何有效激發個人的責任感,提升組織競爭優 勢,自然成為當代管理領域重視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