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甲是A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以800萬元買入,甲的成年子女乙在A屋設有戶籍,使用上並無供營業或出租,業已持有連續七年,甲於112年1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A屋及其基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10%,於交易完成後,甲申報其房地合一稅時,能否主張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00萬元部分,適用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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