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國人處理財產時,常以「借名」方式,將財產交付他人代為處理,衍生許多糾紛,因此,1995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信託法》並於同月28日起生效實施(註1),以因應時代社會需求。在不動產信託方面,內政部則在《土地登記規則》增訂「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一章,作為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不動產信託登記時處理依據。最近,民間不動產信託案件倍增,但由於當事者對「不動產信託」之性質與法律效果認知混淆,導致權益受損。因此,本文擬就不動產信託之性質及法律效果,加予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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