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年通過『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將語言權納入憲法保障,特 別是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權利,已經有相當的經驗。我們在這裡,先將討論 少數族群的語言權利、以及少數族群語言的教育,接著回顧加拿大少數族群 語言權利保障的歷史背景及發展,再來說明加拿大的語言政策,除了聯邦政 府,還將檢視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以及新布藍茲維省的作為, 最後,我們將探討聯邦最高法院的重大判例,特別是針對亞伯達省法裔教育 所做出的 Mahe v. Alberta ( 1990)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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