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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團體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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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婚姻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與情緒支持性團體之療效探討
卷期 11:3
作者 李娟娟張達人謝宏林王梅麗張芳榮
頁次 001-018
關鍵字 婚姻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與情緒支持團體療效TSCI
出刊日期 200509

中文摘要

目的:本硏究目的旨在透過實驗組與控制 組在團體治療進行前、後之男女互動、情緒、 認罪、生活品質等層面之比較性硏究,評估療 效、再犯情形,以建立本土化的暴力加害者實 證性處遇模式。 方法:採認知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治療, 在團體治療進行前、後施以問卷調査、以立意 取樣方法,實驗組爲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需 接受處遇計畫中18週認知教育之台南縣、市 婚姻暴力加害人,合計11人。控制組爲法院 裁定核發保護令列入保護管束,不需接受認知 教育輔導處遇計畫者,合計24人,兩組均排 除精神病或藥物成癱診斷患者。 結果:教育程度實驗組以國、高(初)中畢 (肄)者最多,控制組以國(初)中畢(肄)者最多: 婚姻狀況兩組皆爲已婚或同居者最多:婚後衝 突時間皆以婚後第一年衝突者最多。在認知教 育團體介入後,實驗組在家庭互動狀況有改善 (.698,p=.017)且有較高的認罪傾向,犯罪傾 向認知及態度有明顯提升;控制組則僅在情緒 反應有明顯改善(.666,p=.003)。 在Yalom的團體療效因子探討得知,團體 中期時,療效因子序位依序爲:發現團體中有 我可以模仿的對象、看到其他團體成員改善使 我得到改善、我不再覺得孤單。團體後期時, 序位依序爲:我不再覺得孤單、這團體有人給 我生活上明確的建議、發現團體中有我可以模 仿的對象。 結論:實驗組成員經團體治療後,對認罪 態度有明顯的增加,惟控制組在1~2個月保護 管束的報到過程中,家暴加害人的認罪向並 未獲得改善,可能是因不同的處遇計畫所造 成。倘若如此,則家暴相對人審前鑑定應更加 的法制實質化,且將十八週認知教育列爲基本 處遇,期以透過處遇而改變加害人的認知與看 法,此相較保護管束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應可 列入執法者的參考。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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