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印尼環境部(現已與前森林部合併後改稱為環境與森林部)於2014年頒布了一個涵蓋有45項特定事業及(或)行為放流水標準的新規定,其中38項係依1995年當時環境國務部第51號令所頒布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作部分修改外,另7項則為新增之特定事業及(或)行為的放流水標準。為配合政府拓展新南向政策,筆者擬藉由本文對此新放流水標準規定作概述性的導讀。另外,並根據印尼希望引入外資之產業、及臺商具競爭潛力之產業等資料,於該規定中採選出15項特定事業及(或)行為放流水標準的水質參數項目及其限值,並於文中作一簡明的彙整,俾供有意赴印尼發展上述相關產業工作廠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