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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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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徵收與強制收買—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之剖析—
卷期 27=7:3
作者 吳相頌
頁次 062-073
關鍵字 土地徵收公共利益照價收買強制收買
出刊日期 200809

中文摘要

土地徵收乃用地取得之一種最後不得已手段,僅僅在無其他法律上或經濟上得替代之更溫 和的方法可資利用時,始係合法;若土地徵收所要實現之目的,得以其他較輕微侵害財產權人 權益之方式達成時,則徵收欠缺必要性,自爲法所不許。加工出口區於1966年成立,迄今已 四十餘年’對台灣初期經濟發展及往後歷程,多所貢獻。而現行加工出口區內,爲避免私有廠 房閒置或不當使用,2006年5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修正規定時,賦予政府機關 得辦理徵收之機制,此一條文或可謂徵收槪念擴張之結果,亦即,徵收後雖供私用,但與公共 利益有關者,亦得爲徵收,殊値關切。 然此政府機關爲避免加工出口區內私有廠房閒置或不當使用,是否即因而具有公共利益, 而得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則容有很大的疑義。因此,本文爰以此爲中心論題,就本條文予 以闡述剖析。硏究發現,爲避免私有廠房之閒置與不當使用,並非一定要使用徵收之手段不可。 換言之,條文所規範之徵收,是否有其具體之公共利益,是有其極大的討論空間。是以,加工 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條文有關徵收之規定,本文建議參照新市鎭開發條例規定採取強 制收買方式,以達懲罰及嚇阻之作用,進而提高園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效益。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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