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美軍購作業精進之探討—以國軍實務作業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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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104年第4期 |
作者 | 王世景 |
頁次 | 008-030 |
關鍵字 | 軍事售予(軍售) 、 發價書(LOA) 、 武器輸出管制法案(AECA) 、 安全合作資訊平臺 (SCIP) 、 個別式軍購案(Defined Case) |
出刊日期 | 201511 |
一、 現今兩岸安全情勢趨向和緩,但對岸仍不斷擴張軍事力量,馬英九總統曾表示:「軍 售(購)有助於我國增強防衛,在加強與中國大陸經濟聯繫的同時將讓我國更有安全 感」,故國防部亦持續以軍購方式作為所需武器裝備的主要獲得途徑。 二、「軍事售予(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簡稱:「軍售」)為美國政府遂行安全援助 重要子計畫之一,該名詞係以美方為「賣方」立場對外供售軍事物資或服務項目,故簡 稱軍售;我國循美國政府「軍事售予」管道向其採購之案件,以我方為「買方」立場, 故簡稱軍購,所以一般所稱之「軍售」與「軍購」實屬同意用詞,僅係用以表達「買、 賣」雙方立場,以免產生作業誤解與困擾,雖說是買賣雙方,但軍售與軍購並非單純的 買賣行為;更不同於一般買賣契約,兩國政府關係也非單純的買方與賣方。 三、 由於美軍在安全援助主計畫均有完善之作業規定且我國在美軍事售予作業上,未能像 一般買賣契約,取得雙方應處於平等之地位,反倒居劣勢,該如何強化我國軍購管理 進而維護我國應有之權利,刻不容緩。本文欲從作業層面上出發,檢討發價書標準條 款之「限制條件」,以便分析出現有條款之癥結點,並據以作為精進及策進之目標, 並藉此提出強化軍購管理之建議,以確保如期、如質,如預算的籌獲所需軍事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