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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命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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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審議民主於生醫法上之運用:我國法之觀察
卷期 7:1
作者 張兆恬
頁次 001-016
關鍵字 審議民主生命倫理倫理委員會公民會議公民參與
出刊日期 201806

中文摘要

審議民主在西方於1980、90 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其核心主張認為,民主正當性的來源,在於受決策拘束的公民都能參與關於決策的討論,並且應附公民所能接受的理由。在我國審議民主引進於2000 年代,不僅在學理上受到重視,並且在政府、學界的協力下頻繁舉辦公民審議活動,其中不乏與生醫相關之議題,且其中不少審議民主活動係與公共政策之決策結合。本文試從法制面的角度,檢視我國生醫法與審議民主之交錯,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為審議民主於法律制定過程中之運用,例如代理孕母之合法化與否曾召開兩次公民會議;一為審議民主之法律化,即將審議民主的精神置入於組織法及作用法中,組織法如生醫治理領域中常見的倫理委員會,作用法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 條第3 項等規定。本文也提出審議民主在生醫法制上運用的三個主要問題:一為法制化的程度,即是否應該傾向以法律強制、高密度的將審議民主入法;二為即使有審議民主的組織與程序,審議民主是否在事實上得以落實;三為審議民主的結果如何影響決策,並就此等問題加以分析。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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