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認定對化妝品(包括一般化妝品與含藥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逾越比例原則而過度侵害言論自由,進而宣告違憲。對化妝品廣告所採的事前審查機制,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固為不宜,但並不代表「事前審查」機制在商業言論中斷不可採。而大法官們以言論自由為念對食藥安全控管機制所為的憲法裁判,恐怕剛好忽略了濫用、累積等健康風險,外貌對健康與人格的影響,以及健康在憲法上具有基本權之潛力。準此,本文認為,程序與實體標準都更精準的事前審查機制,誠可衡平言論自由保障與管制之需求。
客服管道: +加入LINE 好友 即時聯繫客服 E-mail: service@hyread.com.tw hyweb 凌網科技 版權所有 Hyweb Technology Co., Ltd.©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