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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生放核防護半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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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本軍輻射防護應有之管制作為
卷期 82
作者 林俊祥
頁次 103-118
出刊日期 201011

中文摘要

一、長久以來國軍各單位一直缺乏輻射防護專責人員及輻射裝備操作人力,為因應「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授權辦法,國防部已明確要求各單位在使用各種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應具備輻射防護相關訓練或取得輻安證書之合格操作人員,以確保人員及環境安全。 二、某單位曾發生密封放射性物質管制不當,遭致監察院糾正在案,亦曾發生X光機操作與管制失慎,遭民眾檢舉;上述行為不但涉及違法,且同時讓社會大眾對單位產生負面觀感及形象受損,單位主官(管)亦遭受降級或記過等處份。 三、為防制游離輻射危害,維護官兵健康及安全,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及「國防部軍事機關輻射防護管制規定」,國軍各司令部均依法訂定「輻射防護計畫」,並陸續完成相關事故處理機制,確保輻射事故發生時,能依既定程序適切處理,減少事件擴大。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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