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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後勤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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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採購法最低標總標價偏低之處理方式及執行程序之研析
卷期 111年第3期
作者 田家怡王世景
頁次 081-100
關鍵字 標價偏低決標原則低價搶標58條執行程序
出刊日期 202208
DOI 10.53106/230674382022081113006

中文摘要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自施行以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最低標決標原則是多數機關採行的決標方式,投標廠商標價與機關底價成為廠商能否得標的關鍵因素。雖採最低標可使機關作業簡便且較無評分爭議,節省公帑,但卻常衍生廠商低價搶標的行為。二、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後履約不良的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針對廠商標價偏低情形,已另頒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下稱58條執行程序),使機關藉此辦理相關案件。三、雖機關均遵循著58條執行程序檢討且執行程序自頒定後修訂三次,然尚缺乏具體之客觀檢討分析步驟可循,使機關須以主觀角度在資訊不對稱之情況下判定廠商標價是否合理,在軍事單位,標價偏低說明書常流於形式,廠商撰寫之理由不足以做出公正客觀之判斷,因此,本次從探討58條執行程序修頒歷程配合實務上作業方式及流程,討論所面臨之窒礙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俾強化機關處理廠商報價偏低之情事,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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