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大幅度修法,其中對於違約停權事由增訂「情節重大」為構成要件,並賦予廠商陳述機會及建立機關停權先期審查機制,企圖改善停權處分裁罰不當之爭議。二、修法後雖賦予機關極大的裁量權限,然「情節重大」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在無參考原則可依循下,審認判斷常有寬嚴不一情事,實有探討之必要。三、本文試以○軍○中心零附件財物購案為例,嘗試透過工程會函釋、申訴審議判斷及行政法院判決,彙整實務上最常發生之第101條第1項第8、10、12等款次審認態樣,得以歸納符合類案「情節重大」構成要件,整合評斷考量之具體面向供日後機關參考運用,使其審認趨於客觀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