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其傳統領域之自然主權所享有之自然資源利用權及其採集文化之實踐,因國家法規範、特別是刑法規範之制定而受到嚴格限制,雖然因森林法之修正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制定而有除罪化條款得適用,然而法院部分之實務見解限制了該等權利之行使範圍。本文以刑事辯護律師之角度分析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之相關刑事判決,整理出幾則文化抗辯途徑及非文化抗辯途徑,並提出綜合運用不同答辯方式才能達到有效辯護的概念,提供實務工作者及研究者進一步思考及批判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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