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之未成年人之身分,限制了學生的法律行為能力,但並未剝奪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換言之,其仍享有對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學生帶到學校之財物,除非是法律上之違禁品,仍歸屬學生或其家長所有,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與身分於日常生活上所必須(民法第七十七條),許多財產相關之法律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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