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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品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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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末期病人生命身體法益的處分-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修法後的現況與展望
卷期 9:2
作者 王志嘉
頁次 090-097
關鍵字 TSCI
出刊日期 201503

中文摘要

法益,是法律(刑法)的專有名詞,顧名思義是指「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末期病人生命身體法益的處分,以醫學用語來說,就是指末期病人對於自己的生命身體所做出的醫療決定(策)。生命身體法益,不僅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在醫療實務上,也是醫學倫理重要的議題。尤其民眾自主權與善終權的興起,往往造成病人自主權與醫療專業的衝突與挑戰,在醫、法、病三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在我國,對於生命的保護,根源於憲法第15條、釋字第476號解釋以及刑法學者的詮釋,至今「生命絕對保護原則」仍為通說[1]。其具體內涵就是,只要是法律所評價的人,無分生命力的強弱,即使是罹患重病、絕症、重傷或年老體衰等瀕臨死亡,仍舊受到刑法的保護[1]。為避免此爭議,西元2000年制定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肯認「末期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利」,是處理末期病人醫療決定與善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在歷經2002、2011以及2013年三次的修法,對於醫療實務呈現的多數爭議與困境,提供了指引方向,故以下將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修法後的內涵、現況與未來展望分別說明。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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