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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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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區諮商模式在身心障礙學生上的應用
卷期 333
作者 陳儀謙鄧心怡
頁次 043-047
出刊日期 201309

中文摘要

依照中華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的定義為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而直至民國一百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口,已佔總人口數的4.74%,其中年齡為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就學階段之青少年的人口,也達到了54,357人。國內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之重視,自五零年代,陸續辦理各類特殊教育之班級與學校;而制度面上,自民國59年教育部訂定之「特殊教育推行辦法」,民國63年頒訂「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民國64年頒訂「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至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的公布,後續相關法規及子法的修訂,讓特殊學生的安置由「量」的擴充要求到「質」的提昇(莊惠如,2008)。目前校園中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已發展出各式措施以服務之。於98年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審查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對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的保障,在99年下半年,已在提供就近符合學生需求的教育安置、定期評估學生安置適切性,落實彈性調整機制、強化教師教學設計與教學計畫的能力、加強普通教師認識身心障礙者的課程、擬定合宜的IEP,以落實符合學生需求的個別化教育方案、強化各階段轉銜服務、建立特教體系各種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角色任務、規劃提供課後照顧的服務系統、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專職編制人力、統整各資源中心的功能等等方面多加落實。目前的趨勢,是讓傳統安置於特定機構之身心障礙學生走入一般社區,由特殊學校轉入普通學校,由特殊班轉入普通班,強調的是回歸主流和正常化(教育部,1995)。校園內的服務,如前述所言,以發展各式措施,並且落實中。然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走入一般社區,因應而生的需求卻較少被關注。大多數的單位,都廣泛地關注社區中的身心障礙者,並且許多縣市都設立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中心,以提供社區中整體性的社會福利。但針對學齡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特有的需求,尚未能夠被單獨關住。本文將以能夠顧及個體及其所處脈絡的社區諮商模式,檢視社區中的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並且探討可能的服務和介入。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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