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意思能力喪失之病人的醫療決策—英國意思能力法案給臺灣的啟發與省思 |
---|---|
卷期 | 10:5 |
並列篇名 | Medical Decision-Making for the Patients Lacking of Mental Capacity Lessons from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in the UK |
作者 | 謝宛婷 、 王敏真 、 陳炳仁 |
頁次 | 052-061 |
關鍵字 | 臨床倫理 、 醫療決策 、 醫事法 、 意思能力 、 意思能力法 、 clinical ethics 、 medical decision-making 、 medical law 、 mental capacity 、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 TSCI |
出刊日期 | 201609 |
儘管意思能力(mental capacity)與行為能 力(legal competence)主要是法學上發展出的 重要概念與條件,然因為當代倫理與法律強調 病人自主性與知情同意的典範,影響現今醫療 行為、決策判斷的根本,醫療人員對於上述兩 個條件與狀態在執行業務時的理解和判斷,益發重要。根據我國洪遜欣、王澤鑑大法官之定義,意思能力是指「對於自己之行為及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而行為能力是指「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雖在民法上將意思能力予以類型化為行為能力制度,然而在臨床醫療情境中,兩者的條件與狀態卻不盡相同,醫療人員時常會遭遇因急性醫療狀況或原發慢性疾病導致病人喪失意思能力、無法自主表達其選擇意願,便須啟動合乎醫療、倫理與法律的輔助決策流程,並非只有在已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病人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