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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版矽谷與好萊塢的戰爭|網路電視服務非「權」勿售
卷期 728
作者 馮震宇
頁次 096-104
出刊日期 201610

中文摘要

1.消費者能夠更為便利地取得所需的網路資源,但是也可能因此引來侵權的問題。

2.OTT 技術、提供電視與廣播節目訂閱服務的服務、提供網路上各種電影/ 影片的App、無屏電 視、網路電視盒(小米盒子、天貓魔盒)、電視上網棒,將不可避免地面臨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3.國際間,智慧財產權的間接侵權行為可以分為「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代 理侵權」(Vicarious infringement) 與「引誘侵權」(Induce infringement)等3 類。

4.利用機上盒提供之技術,為公開傳輸之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

5.業者未來在透過線上或線下行銷管道進行行銷宣傳之際,就應特別注意廣告內容,切應避免出現任何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軟體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事,以免觸法。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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