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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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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可行性之研究
卷期 54
作者 周兆昱
頁次 159-188
關鍵字 勞資爭議處理法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勞資爭議仲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效力TSSCI
出刊日期 201701

中文摘要

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開始施行後,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亦得適用該法所定仲裁制度尋求解決。然因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規定,原則上需要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始能進入該法之仲裁程序,但是資方當事人少有同意仲裁者,以致仲裁程序之利用仍非常少見。據我國勞動部估算,每年約有20%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屬於「調解不成立後,既未能有效合意交付仲裁,又基於某些因素未循司法訴訟,致放棄救濟」,換算件數至少4,400件以上,數量相當可觀。經由對於國內勞資爭議行政處理之現況、國內外相關勞資爭議處理法律制度進行探討,提出修正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增加「標的不限,經擬制合意之仲裁判斷具有終局的拘束力」類型仲裁之建議。要求他方當事人於收受仲裁申請書之繕本後,若不願意進行仲裁時,必須於法定期限內以仲裁申請人為被告就仲裁標的提出民事訴訟;他方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起訴者,視為合意進行仲裁。藉此,試圖建立能夠根本解決勞資爭議同時負面影響最小,同時具有公益及符合救濟經濟之一方申請仲裁制度,希冀能對於減少懸而未決勞資爭議有所助益。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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