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歐盟與各成員國對外經貿談判有共享與獨有權限之區分,經由2017年歐盟法院釐清後,歐盟近期乃對包含投資規範的雙邊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FTA)推動模式出現重大變化,其將包含單一且全面性經貿協定拆分為兩部獨立協定,分別進行談判與協定批准程序,同時間也積極推動以「投資法庭體系」取代傳統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以達成未來建立「多邊投資法庭」的目標。由於我國與歐盟現階段係朝向以「堆積木」方式強化雙方經貿往來,而雙邊投資協定或可成為加強互動的第一步,故歐盟對外推動投資談判的改變值得我國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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