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育的觀點來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方式在本質上只是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乃在於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因此,教育過程中的手段不可與教育的本質互相抵觸,意即教師的作為除了須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更不可傷害學生受教的權利,而誤把手段錯置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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