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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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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際司法上離婚問題之研究
卷期 57:1
並列篇名 A Research 00 the Conflict of Laws in Divorce
作者 林益山
頁次 7-17
關鍵字 離婚管轄國際私法住所承認習慣居所法院不重要的進行理由請願相反地配偶divorcejurisdictionConflict of Lawhabitually residentimmaterialspouseproceedingconverselypetitiondomicilegroundcourtRecognize
出刊日期 201102

中文摘要

現今社會由於工業化、都市化、及大眾傳播事業發達,家庭功能及價值觀念皆和早期農業社會有很大的不同,而上述之轉變對婚姻制度而言,造成很大之衝擊,此從各國離婚率日漸上升可窺出端倪。根據我國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十年來我國離婚對數之平均年增率為2.5%'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許多社會問題亦隨著離婚率的升高接腫而來,此亦為世界各國皆有之棘手問題。而婚姻之消滅,有出自於自然之事實者如夫妻一方之自然死亡,有出於人豈有者如離婚是。關於婚姻之主義,各國立法例規定不一,有採許可離婚主義者,其理由為夫妻間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標,然若已缺乏互敬互愛之心,勉強生活在一起反增加彼此間之痛苦,故准許離婚O有採禁止離婚主義者,或基於道德觀念,以為婚姻為人倫之六本,如准許離婚將造成輕易離婚之流弊,致生破碎之家庭;或基於宗教信仰,以為夫妻乃神,意所結合,故人不得離之;或基於子女利益之保護,以為子女之出生及養育乃婚姻必然之結果,若准許離婚,則子女之利益將無法獲得妥善之保護。從上所述可知,各國關於離婚之規定不一,本文即就涉外離婚案件之管轄,原因及效力分別討論之。而立法院於99年4月底通過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符合了兩性平等原則,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相互呼應,堪稱進步與妥善之立法。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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