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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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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願及其前置程序之必要性研究
卷期 57:1
並列篇名 Study for the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leading procedures
作者 謝榮堂
頁次 107-119
關鍵字 權利救濟訴願程序職權主義及友善原則訴願前置程序the prínciple of fríendlínessthe relief of rightsfunctionalismthe leading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íve appealth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
出刊日期 201102

中文摘要

有權利必有救濟(ubijus, ibi remedium) ,人氏之權利受侵害或未獲必要之保護時,國家應保障人氏無漏洞且暢通之權利救濟途徑,以實現人氏之司法受益權。尤其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法律權益爭議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項爭議屬於行政救濟之範園。行政投濟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氏,使其得藉由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程序之審議、復(複)查、申訴、訴願等制度保障其權利。若前述行政機關內部審查之程序無法滿足人氏權利救濟之需求時,並得尋求以行政訴訟作為外部權利救濟制度。現行行政救濟途徑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訴願前置程序,例如:異議、申訴、復查及審議程序之必要性;第二階段為訴願審查程序;及第三階段,不服訴願決定,而進一進提起行政訴訟。本文將著重於訴願前置程序之必要性及其與訴願程序之關連性。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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