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願及其前置程序之必要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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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57:1 |
並列篇名 | Study for the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leading procedures |
作者 | 謝榮堂 |
頁次 | 107-119 |
關鍵字 | 權利救濟 、 、 、 。 、 訴願程序 、 職權主義及友善原則 、 訴願前置程序 、 the prínciple of fríendlíness 、 the relief of rights 、 functionalism 、 the leading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íve appeal 、 th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 |
出刊日期 | 201102 |
有權利必有救濟(ubijus, ibi remedium) ,人氏之權利受侵害或未獲必要之保護時,國家應保障人氏無漏洞且暢通之權利救濟途徑,以實現人氏之司法受益權。尤其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法律權益爭議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項爭議屬於行政救濟之範園。行政投濟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氏,使其得藉由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程序之審議、復(複)查、申訴、訴願等制度保障其權利。若前述行政機關內部審查之程序無法滿足人氏權利救濟之需求時,並得尋求以行政訴訟作為外部權利救濟制度。現行行政救濟途徑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訴願前置程序,例如:異議、申訴、復查及審議程序之必要性;第二階段為訴願審查程序;及第三階段,不服訴願決定,而進一進提起行政訴訟。本文將著重於訴願前置程序之必要性及其與訴願程序之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