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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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57:1 |
並列篇名 | The Research on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ramework Decision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 and the Traditional Extradition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
作者 | 洪期榮 、 陳嘉彤 |
頁次 | 120-142 |
關鍵字 | 歐盟逮捕令 、 解送程序 、 相互承認原則 、 雙重犯罪原則 、 引渡 、 架構規定 、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 speciality rule 、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 extradition 、 framework decision 、 surrender procedures |
出刊日期 | 201102 |
傳統的引渡制度是複雜而且費時的,因為它不只是單純的司法案件,也涉及國家主權與外交關係'所以引渡的請求必須先經過行政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審查,再由行政機關來決定是否准予引渡。但是,2002年6月13日歐洲聯盟理事會通過了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FDEAW妞,以下稱本架構規定) J之後,廢除了歐盟國家之間的引渡制度,改由解送制度 來代替。這個制度將解送請求歸類為司法案件,免除了行政機關審查的權利,由司法機關單獨審查解送請求之准駁,並且廢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也將國民不引渡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視為相對的不執行事由,雙重犯罪原則與特定性原則也增修了許多例外規定。最重要的是,本架構規定打破了傳統的國家主權觀念,要求締約國將司法主權退讓,採用了「相互承認原則J'規定締約國之間必須承認發布國所發布歐盟逮捕令的司法決定,除非執行國審查逮捕令內容具有本架構規定第3條、第4條應不執行或得不執行之事由,否則必須依本架構規定之條款執行歐盟逮捕令,從事逮捕行為及進行解送程序。本文希望藉由本架構規定的重點敘述,詮釋本架構規定與傳統引渡制度的差異性,進而提供我國作為司法實務運作的經驗,以及未來修訂引渡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