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目資料

諮商與輔導

  • 加入收藏
  • 下載文章
篇名 保密的衝突—從法律的觀點切入
卷期 335
作者 許家瑜
頁次 041-044
出刊日期 201311

中文摘要

心理師法第17條規定:「心理師或其執業 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 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臺灣輔導與諮 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1989)亦規定:「基 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 其保密, 諮商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 密。」心理師法第36條規定:「違反第五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醫 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 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 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 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關於「無故」 之判斷,學說實務上大多解釋為「無正當理 由」,手段上大多以有無權限方式加以審查, 惟有時候這樣的保密義務與法律會有衝突情 形,例如法律上關於作證的義務或通報的業務 與倫理中保密議題發生的衝突,一直是我們助 人工作者需要特別注意及小心的地方,由於助 人工作者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對於個案須負擔 保密的責任,惟經法院傳喚作證或遇須通報的 案件時,此倫理兩難究竟該如何因應?以下將 針對幾個保密的限制做說明。

英文摘要

關鍵知識WIKI

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