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09年,為提昇藥事服務品質及臨床用藥水準,美、荷、曰、 韓、泰等國陸續全面實施六年藥學(臨床藥學博士,Pharm.D.)教育,多由政 府主導,且在過渡期後,只有Pharm.D.畢業生可以考執照;新加坡與中國 也急起直追。反觀我國,以藥學科學為主體的藥學院系,20年來由於對藥 師專業能力、Pharm.D.教學理念與設計的不了解,以及招生過多以致學生無 足夠或好的藥學實習場所,多數以此制度會崩壤製藥科技人才之培育為 由,極力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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