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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友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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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
卷期 509
作者 林谷燕
頁次 066-069
出刊日期 200911

中文摘要

雖德國法與我國法對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均本「平等互惠」原則,但德國法規範之保護對象範圍較我國法廣,除德國人與歐盟會員國成員之人民,其他外國人只要於德國合法居留,即得就犯罪行為所受之傷害,因居留時間長短而異其可請求補償之內容;我國法則除對本國人外,僅另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他外國籍配偶或勞工作保護規定。所以,合法到當地旅遊者,若於臺灣遭受犯罪攻擊,不受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反之,於德國則受保護。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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