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在勞基法修正之後,可能要支付員工原本薪資的50% 方能
有效。
2.蔡英文總統的亞洲矽谷計劃可能難以成事,因為矽谷之所以成為矽谷,就是沒有競業禁止。
3.法院認可鴻海可以僅透過契約約定,將給付員工之紅利與獎金之半數作為競業禁止代償措施,就符合合理補償的要求。
4.許多業者將支付給員工的部分薪酬給付以契約定義為代償措施,但是實際上並未因此增加任何給付。這種用契約將部份薪酬以乾坤大挪移方式轉化為競業禁止代償措施的手法,竟然獲得法院的認可,凸顯出台灣司法的盲點。
企業宜重新審視與員工所簽訂的競業禁止約定,僅針對確實有必要簽訂的員工才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