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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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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說高等教育評鑑
卷期 1:8
作者 劉源俊
頁次 001-006
出刊日期 201206

中文摘要

充分的自治與適當的監理是保證大學健全運作的兩個基本要件。政府於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公布新《大學法》,接著於八十三年八月訂定新的〈大學法施行細則〉,並廢止〈大學規程〉,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然而,近年從實際上的運作看,教育部的監理權在擴大,而大學自治的程度逐漸降低。一方面固是由於大學教授們爭取「大學自治」的聲音變弱,另方面則是由於九十四年新通過《大學法》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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