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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助人工作者與非行少年相遇經驗之反思
卷期 372
作者 吳雨靜陳妙柔
頁次 006-009
出刊日期 201612

中文摘要

「非行」指的是違反法律與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如果以違反法律的角度來看,「非行少年」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所指的,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司法院,2005)。那哪些行為會是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指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為法所不罰者,以上均稱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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