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為庶政之母,行政業務之推行若沒有經費的挹注,是絕難順利展開的。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學校體育經費的編列是具有法源依據的,但是教育工作繁如牛毛,將有限的經費加以分割,其實能撥到體育部門的費用也僅是杯水車薪。因此,如何針對有限的體育經費作有效的運用,以及在合法的範圍內另闢蹊徑開源節流,是筆者所關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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