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教師,有兼任編制有案的主管職務;有領取《教師待遇條例》中的導師職務加給,有未有兼職所得、僅實授領域教學、未有減授節數對待的科任教師,凡此人等皆是法律明文的教師,有司應儘速更正今昔以「學校行政人員」專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不當作法,「名正言順」、「分別生異心」兩事,實值斟酌與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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