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小學校長遴選法源乃依據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國 民教育法》第九條:「……直轄市立國 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 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 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 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 任之。……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 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 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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