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臺北市政府推出「1999 吃到 飽專線」後,學校常常會接到家長投 訴某某老師不適任的電話,然而依據 《教師法》第十四條,對於不適任教 師的定義主要是以「體罰或霸凌學 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等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標準。
客服管道: +加入LINE 好友 即時聯繫客服 E-mail: service@hyread.com.tw hyweb 凌網科技 版權所有 Hyweb Technology Co., Ltd.©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