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 簡稱《幼照法》)深受幼教界重視與議 論,乃因立法院針對《幼照法》第 15 條及 18 條內容進行修正提案審查,修 正方向為「允許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 格者,當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 協同教學,不受『未具教保服務人員 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的限制」,並刪除「5 歲班需有一人以 上為幼兒園教師」的教師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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