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校務會議是學校重要 會議,可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然而, 這樣的校園民主得之不易。以國民中 小學為例,民國 68 年 5 月 23 日公布 的《國民教育法》,並未明訂校務會議 的法律地位,一直到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的修正版本,為落實校園民主 化,使全校教師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 會,才於第 10 條增列明訂,「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 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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