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任用,係以法制化、任期制與遴選聘任之精神,取代以往直接官派、遴選派任之方式,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實施細則及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法規,明文法定校長資格、遴選、聘任、連任、轉任或回任教師之規定,並以資歷檢核、資歷積分與筆試成績初選、學校對談、教師與家長代表參與遴選委員會遴選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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