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62 號 解釋指出「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 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 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 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 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 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 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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