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適任」教師的定義,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三款載明「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等作為參考基準;又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亦明訂「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以致目前台灣各大專院校幾乎都會實施所謂「教學(課程)意見調查」,其形式往往透過學生填答問卷,評鑑教師的課堂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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