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20-1 條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 獎懲規定」。各教育局(處)依此為法 源依據,提出各縣、市版本的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準則) , 以供 轄區內的國民中學訂定學生獎懲輔導 實施辦法之用。原則上, 國民中學可 依據各自的校園文化設立合適的學生 獎懲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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