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實學校教育改革中,立法院 為回應各界對「萬年校長」與「不適 任校長」的批評,主動於民國 88 年提 案修法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 對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的任用方式做出 重大變革,自此國民中小學校長的任 用由「派任制」改為「遴選制」。有志 者在歷經教師、組長、主任的教學與 行政歷練後,透過公開甄試、儲訓合 格取得候用校長資格,經由各縣市校 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確認,經縣市政 府聘用,成為正式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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