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如從字面上的意義來看,即是不適合擔任教師者;而不適合擔任教師者,基本上有許多的行為條件,諸如犯刑、體罰或霸凌、性侵害與性騷擾或性霸凌精神疾病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界定的各款規定,都是導致成為不適任教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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