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之有校務會議始於民國 36 年 12 月 22 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南 京立法院所制定的《大學法》,距離依 據《憲法》成立的第一屆立法院開議 還有半年。這部《大學法》規定,校 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成員由各學院 院長、行政單位主管及教授代表組 成,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兼職行 政人員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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