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或私校董事會因發生糾紛無法開會,教育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教育主管單位得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另在社會公正熱心教育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推選董事,重組董事會,這種董事會通稱為「公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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