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 年修訂公布的《原住民 族教育法》第23 條規定,各師資培育 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 生,並得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公費名 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以保障原住民 族教育師資來源;第25 條規定,在五 年內,也就是民國107 年,原住民族 地區與原住民重點學校所聘任具原住 民族身分的專任教師比率,不得低於 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低於學校原住民 學生數之比率;第24 條規定,原住民 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 元文化教育課程。教育部於民國103 年底發布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 課程總綱》)規定原住民族地區與原住 民重點學校應實施民族教育,並規定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培訓課程; 而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已訂定了相關辦 法。以上這些規定,將成為落實民族 教育的重要條件。本文將評述在絕大 多數學校皆為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或原 住民重點學校的花東地區,聘任具原 住民族身分教師達法定比率以及原住 民族教育師資培訓的實際困難,並建 議設置原住民族實驗學校以求重點突 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