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99 年6 月23 日三讀通 過《工會法》修正案,再加上已通過 的《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 法》修正案,意即教師擁有了勞動三 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因此 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 並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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