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教師法公布之後保障了教師 的權利義務,中小學教師已是屬於比 較穩定的工作行業,加上教師升遷管 道有限,使得部分老師在缺乏督促與 激勵的動力下,不知不覺停滯不前, 只要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辦法」之規定,便能「年年考績是甲 等, 一年隨之晉一級」( 顏國樑, 2003)。如此的考績制度,與獎優汰劣 之目的相違背,且對於無法達到要求 之教師也無法有任何的處置。如此情 形之下,許多教師勢必缺乏專業發展 的動力,也相對的阻礙自我要求專業 素質的提昇,如此「教師」實在是無 法稱之為擁有專業地位與專業自主之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