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起,勞動三法即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 爭議處理法》將教師納入適用對象。 對於教師兼具勞工身份之權利義務事 項,各縣市包括宜蘭縣、臺北市、桃 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南 投縣之教師工會組織紛紛啟動與雇主 (學校、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團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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